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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這樣寫,馬上進入「婚後地獄」
結婚前,因為真愛什麼都不怕,小瑩、阿金簽下協議,約定:
只要二人離婚,阿金當時名下房產全歸小瑩,不然就給小瑩「1億元」懲罰性違約金。
二人婚後必須在某地址履行同居義務,誰離家出走,就賠對方「300萬元」違約金。
阿金婚後如有通姦或逾越男女正常往來分際的行為,應賠付小瑩「2,000萬元」。
一語成讖。
說好的愛情保證,加速戳破了浪漫的粉紅泡泡。
婚後的小瑩,張牙舞爪,完全沒在客氣的:
「你他媽的,把事情做好,有這麼困難嗎?」
「白癡,你不爽嗎,去後面跪一小時!」……
一心急著離婚的小瑩,就等億萬房產或現金爽爽落袋。
阿金果然受不了,離家出走,發生婚外情。結婚才2年時間,小瑩、阿金離婚了。
阿金上億的房產都是「婚前取得」,當然不甘心過戶給小瑩。
於是,小瑩起訴,要阿金拿錢出來。
你覺得:阿金應該說話算話、願賭服輸,拿多少錢出來?
法官判決:阿金只要給80萬元。
合約,不是簽了都有效。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無效。
地雷一:【離婚就給1億元】
無效!
「鼓勵離婚」發大財的約定,阻礙婚姻維繫。
地雷二:【不同居就賠300萬】
無效!
比起同居義務,人身自由更重要。就算法院判決必須同居,《強制執行法》也不准怠金(罰錢)逼迫履行。
地雷三:【出軌就賠2,000萬】
有效,減低違約金
這項約定有效,但減低違約金為80萬元。
租約最長才20年。「結婚」卻是永久共同生活的約定。因此,真心「永浴愛河」的人,不會只想最凶狠的條款罰死對手。
除了愛,還可以選擇登記「分別財產制」,合理協議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民法1004、1003-1、1018-1)、出軌外遇慰撫金。
諮詢專業律師,傳承平安有希望
許朱賢律師
本文章撰寫之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某號、111年度家上易字某號、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某號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