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稅法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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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房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釋規定,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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