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自住者「換屋」(即出售舊屋購買新屋)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明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舊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新房地);或先購買自住新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舊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退(抵)稅優惠,是為維護居住權益,減輕換購自住房地負擔,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房地合一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若將後登記的新房地先出售,保留舊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交易型態,不符合自住者「換屋」租稅優惠的立法意旨,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