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