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林怡均
繼承股票領到股利,先別開心太早!小心稅務找上門…
在辦理親人遺產繼承時,常常會遇到:「長輩過世遺留下的股票,後來發放股利,這筆錢到底是算長輩的「遺產」要申報遺產稅? 還是算繼承人的「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很多人以為,只要是過世後才發放的股利,就屬於繼承人的所得,這觀念其實是錯的! 如果判斷錯誤,可能面臨被要求補稅
甚至處罰的風險!![]()
關鍵在於「死亡日」與「除權息日」的先後順序
判斷股利該課什麼稅,重點不在於股利「入帳日(給付日)」,而是在「配息權利」是在被繼承人生前,還是死後確定。比對以下兩個關鍵日期的先後順序:
1. 被繼承人死亡日(即繼承事實發生日)
2. 配息基準日(即股利權利確定日):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以「除權息日」為準。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公司未另訂基準日,則以「股利發放日」為準。
以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為例:
1. 死亡日在 #所得給付日後:列為「被繼承人生前所得」
若被繼承人的死亡日在「所得給付日(股利實際發放日)」之後,代表這筆股利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實際完成給付,這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所得,應申報 #被繼承人所得。
2. 死亡日在 #除權息日後: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若被繼承人在「除權息日」#當天 或 #之後死亡,代表其生前已取得該筆股利的請領「權利」,即使尚未實際入帳,仍屬於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之權利。
課徵遺產稅:這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 #遺產債權,必須併入 #遺產總額 申報遺產稅。對於上市(櫃)股票,仍應依繼承開始日(死亡日)該股票的「收盤價」來課徵遺產稅。
免所得稅:#繼承人 後續實際領取這筆生前已確定的股利或股票時,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3. 死亡日在 #除權息日前:列為「繼承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被繼承人在「除權息日」之前死亡,代表其生前尚未取得配息權利,該股利是在死亡後才產生。
不計入遺產:這筆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人綜合所得稅:此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依法課徵 #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實務申報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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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繼承人會問:「我們家兄弟姊妹還在協調,遺產還沒分割完,那公司發股利時,扣繳憑單要開給誰?」
依據財政部 98.09.01 台財稅字第 09800412250 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屬 #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如發行公司)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發行公司可 #暫免填發憑單 給繼承人;等到繼承人協議好、辦妥分割後,公司再按 #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填發憑單,併入其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課稅。這能避免在財產還沒分好前,就面臨報稅無所適從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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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案例一:小佑(死亡日在所得給付日之後)
時間軸: 除息日是 5/20 ➔ 股利於 6/18 發放 ➔小佑於 6/30 過世。
如何課稅:因股利給付日(6/18)在小佑過世(6/30)之前,代表這筆股利在小佑生前已經實際給付,屬於被繼承人(小佑)的生前所得,須由生存配偶合併申報,或由繼承人於小佑過世(死亡日)起 3 個月內辦理 #綜所稅結算申報。
若這筆股利匯入小佑的銀行帳戶後,轉變為 #銀行存款 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需併入 #遺產總額 申報遺產稅。
案例二:小華(死亡日在除權息日之後)
時間軸:除息日是 5/20 ➔ 小華於 6/1 過世 ➔ 股利於 6/18 發放。
如何課稅:因為除息日(5/20)在小華死亡日(6/1)之前,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生前就已確定,在法律上屬於小華的應收股利(#遺產債權),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補充:
(1) 在小華過世當天(6/1),他的銀行帳戶裡並沒有這筆股利資金(股利要到 6/18 才發放),他生前僅享有領取股利的「權利」,但權利尚未實現,因此,被繼承人(小華)沒有所得稅課稅的問題。
(2) 繼承人領取時同樣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73.11.07 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由於該筆股利已併入遺產稅課徵,繼承人後續實際領取時,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繼承取得之財產),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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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第一線「實務陷阱」:小心被發行公司 #誤開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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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陷阱:發行公司可能會「誤開憑單」
因為發行公司在除權息基準日(5/20)造冊時,股東名字仍登記為小華,且公司通常不知道小華已經過世。因此,到了隔年 5月報稅,發行公司很可能仍會以「小華」的名義開立這筆股利的股利憑單。
(2) 對策:注意隔年報稅時是否有「誤開憑單」的情形,並向國稅局申請註銷
如繼承人在申報被繼承人所得稅時,發現所得清單中仍有這筆「死亡後才給付(6/18)」的股利,
務必主動向國稅局說明,國稅局在核對死亡日(6/1)與給付日(6/18)等客觀事實無誤後,會與發行公司聯繫,將這張誤開給小華的股利憑單予以「註銷」。如此一來,被繼承人生前的所得申報就不會被課到一毛冤枉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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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小明(死亡日在除息日前)
時間軸:小明於 5/1 過世 ➔ 除息日是 5/20 ➔ 股利於 6/18 發放。
如何課稅:因為死亡日(5/1)早於除息日(5/20),小明過世時,配息權利還沒確定,這筆股利不屬於遺產,而是屬於 #繼承人的所得。在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由實際取得股票的繼承人,併入其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申報。
總結:
1. 死亡日在「所得給付日」之後 ➔ 屬被繼承人生前所得(併入被繼承人年度個人所得申報)。
2. 死亡日在「除權除息日」與「所得給付日」之間 ➔ 屬被繼承人遺產
(課徵遺產稅,繼承人領取時免所得稅)。
3. 死亡日在「除權除息日」之前 ➔ 屬繼承人所得(課徵繼承人綜所稅,暫免填發憑單至遺產分割完成)。
遺產稅與所得稅的界線,就在於「死亡日」與「配息基準日」的時間依序。申報前,請務必先向往來券商或公司股務確認相關日期,避免報錯稅導致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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