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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之房地合一稅。邇來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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