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稅法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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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v.s代位繼承 對遺產稅扣除額影響

在遺產分配時,可能因某些安排或其他考量
使部分繼承人繼承遺產、部分繼承人則辦理拋棄繼承,甚至可能規劃隔代繼承

而這些不同的考量
會影響遺產稅扣除額的計算,反而可能會造成遺產稅增加
以下透過二個簡單的例子說明(假設孫子女皆成年,且不考慮其他扣除額)

🎯情況一:老金有一位兒子、一位女兒,兒子、女兒皆拋棄繼承,改由四位孫子女繼承。
   ➡️雖然兒子、女兒皆拋棄繼承,由四位孫子女繼承,申報遺產稅時,
     仍要以原繼承人(兒子A、女兒B)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56萬X2人=112萬元】,
     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情況二:老金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兒子比爸爸早過世,兒子也有一雙兒女
     (老金的孫子女),後來老金去世,由女兒及孫子女代位繼承。
   ➡️兒子比爸爸早過世,由孫女A、孫女B代位繼承,扣除額依人數計算,
     可各自扣除56萬元扣除額,及繼承人女兒C扣除額56萬,
     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56萬X3人=168萬元】,
     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我們可以發現「不會」因拋棄繼承
🙅 讓繼承的人數變多
🙅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使得遺產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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