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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

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將有所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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