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