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惟不包含交易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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