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故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我國金融保險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我國國民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因為不是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該等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