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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蓋房子,孩子掛名起造人,小心!荷包大失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契稅是否課徵,不能只看房屋有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只要實質上是透過買賣、交換、贈與取得房屋,即使直接登記為起造人,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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