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稅法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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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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