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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之列管期間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應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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