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自 本會 FLTA家族辦公室顧問-許朱賢律師 threads貼文/
又來了。又是公司法第9條假出資的案子。
10年前,型男主廚籌設公司時,找朋友借200萬元,存入公司籌備處帳戶,將存款證明交給會計師作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送件申請成立公司。借錢1天,就先抽出資金、「掏空公司」還錢。又隔1天,公司才登記成立。朋友都說:不知道他借錢去開公司。
這是典型的公司法第9條犯罪,假裝驗資,沒真正繳納公司股款。理論上,同時違犯帳務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實際上,法院單純只依公司法第9條處刑。
股款是不是只停留短短幾天?流出何處?原因如何?銀行金流、時間紀錄清清楚楚,很難辯解。
因此,早早在檢察官偵訊時候,坦白「認罪」、承諾繳幾萬元,爭取「緩起訴」,免了媒體曝光,是最聰明的做法。省事、省時、省心,繳國庫的錢大概也不會比判決結果多。
💡恐怕是牽涉了其他犯罪,幾年內可能被處有期徒刑,型男主廚不想「緩起訴」被撤銷,才想改在審判中「認罪」。反正,「易科罰金」的結果不算太壞,只是司法院公開判決、新聞報導而已。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有些資本額區區10萬元的公司,實際資產可是好多億喔。何苦執著「登記」資本額呢?
諮詢專業律師,就要平平安安 🔈許朱賢律師
「登記」公司資本額,最小多少? 10萬?5萬?2千? 通通都不用。1元,1元就可以了! 正式登記資料,就在這裡:
那些公司資產大於登記資本額很多的,股東們可能需要注意公司的「股東往來」債務,股東往生後,可能帶給繼承人想不到、繳不起的鉅額「遺產稅」。

股份有限公司,該多少實收資本? reurl.cc/LeNvN… (2013.09.27)
公司設立前,很重要的問題:股東總共要拿出多少錢?98年修法取消了最低資本額限制以後,1元就可以開公司嗎?
公司資本的意義是:股東願意拿出多少錢上「賭桌」,輸光了就到此為止,不會連累其他放在口袋裡、家裡的財產。所以公司法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股款為限。 股東如果只拿出1元或很少的錢註冊資本的話,也只有很少的人會和這樣的公司往來。那麼,實收資本到底該多少才好啊?
經濟部目前只要求:實收資本不可小於公司設立登記前所需的開辦費。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公司的實收資本至少必須足夠因應短期內的營業需要,包括設備、材料、辦公室租金裝潢、人員薪水等。另外,如果公司將來需要和公營銀行往來、想申請SBIR或其他政府研發補助金、參加政府採購標案,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很可能會限制了銀行貸款額度、補助金額、可以投標的標案規模……這些就是實收資本額不應該太小的原因。
另一方面,公司實收資本不應該太大,考量的是股東財力有多少,能出多少錢當資本。技術或商標使用的授權、出借辦公室使用,都不能算作是股東出資。
萬一,有人就是拿不出錢,卻還是想當股東,怎麼辦?股東沒錢,有沒錢的辦法。除了現金以外,技術移轉、或其他公司所需財產的所有權都可以當作出資,也可以考慮先登記比較小的資本,以後再辦增資。還有其他方法嗎?
沒錢,就用「借」的。一些代辦公司登記的記帳士、會計師,會介紹仲介,由仲介聯絡金主後,辦理籌備處的銀行開戶。金主將錢存入銀行後,將銀行存摺影本交給會計師查核,就可以申請設立登記。這種借款,通常只借二三天,1,000萬的資本額,利息不會超過5萬元。但是,因為金主很快就收回借款,所謂實收資本就掏空、不是實收了。該拿上賭桌的錢,竟然消失了,這就構成了公司法第9條的犯罪。而且,董事長、會計師、仲介、金主、登記文件上蓋章的其他人,只要是事前知情配合的話,都因為共犯而可能被判刑。判刑確定以後,只要沒有補回股款,公司登記還會被註銷。
想開公司的人,可不能不知道以上這些風險。
reurl.cc/LeNvN… (2013.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