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