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課稅方式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當日房屋持有人為該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該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年期課徵,並以次年期之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導致次年期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即4個月+12個月)。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課稅方式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當日房屋持有人為該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該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年期課徵,並以次年期之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導致次年期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即4個月+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