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是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之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詳附表),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爰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