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暨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林怡均
想把財富傳承給下一代,卻卡在「掌控權」與「稅金💰」之間難以抉擇嗎? 以為只要成立「信託」就能節稅,但其實魔鬼藏在細節裡。
許多委託人在簽署信託契約📑時,常會猶豫是否應保留「變更受益人及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這項權利的保留與否,決定該信託屬於資產移轉還是資產管理,在贈與稅與所得稅的課徵時點與對象上也產生不同的差異。
本文將針對「受益人已特定」為前提,解析委託人「保留權利」與否的法律邏輯與租稅負擔。
👉情境一:委託人「無保留」權利(確定他益信託)
當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時,此信託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確定他益信託」,概念上等同於國外的不可撤銷信託。
✅贈與稅課徵:
由於委託人已完全拋棄對信託利益的處分權,受益人的受益權在信託成立時便已確立。從稅務規劃的角度來看,這屬於「權利」的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規定,於信託成立時申報贈與稅。
✅所得稅課徵:
信託期間產生的收入,應由受益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稅。這對於高稅率的委託人而言,是進行「所得節稅」的利器—若受益人(如子女)的適用稅率較低,透過此架構可有效降低家族整體的稅負壓力。
👉情境二:委託人「保留」權利 (形式他益,實質自益)
若委託人在契約中保留了變更受益人或處分利益的權力,雖然名義上有受益人,但因委託人仍掌握實質控制權,法律上視為 「形式上他益,實質上自益」,類似於可撤銷信託。
✅贈與稅課徵:
由於委託人保留權利,仍隨時能撤回或變更受益人,受益權並未實質移轉,因此在信託成立時「不適用」遺贈稅法,無須繳納贈與稅。待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才認定委託人無償贈與的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按「實際分配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所得稅課徵:
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在法律上仍視為委託人所得,無法達到所得移轉的效果。
總結,在信託的財富傳承規劃中,稅負成本的高低取決於您對資產的「控制權 (保留權利)」。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在設立信託前,請先問自己成立信託的目的為何❓
📌若您追求的是「長期節稅」與「鎖定稅負」,並利用受益人較低的所得稅率來降低年度的所得稅,應選擇無保留權利。這意味著將喪失變更受益人與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力,但在長期資產傳承中,累積驚人省稅效益👍。
📌若您重視「資產彈性」與「控制權」,不願放棄控制權而選擇保留權利,必須瞭解並不是免課贈與稅,而是等到未來「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才課徵。同時,信託期間的所得仍會算在您 (委託人)的所得中,稅務成本相對較高。
「要節稅,就得交出控制權;要彈性,就無法享有優稅」,信託規劃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最適合您當下財務目標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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