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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可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家庭居住權益並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委託人將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地辦理他益信託,如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信託成立前後均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實際居住使用,住宅用途並未改變,且符合一定條件者,仍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地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規定,委託人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及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如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規定要件者,仍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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