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稅法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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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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