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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只要房屋移轉是屬於上開6種原因,均須申報契稅。故房屋贈與他人,雖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仍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並按房屋現值的6%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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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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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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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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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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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受邀多家媒體專訪,協會觀點獲主流平台關注
本會理事長劉育誠先生長期關注金融制度、法稅政策與產業實務的交會,近日受邀接受多家媒體專訪,分享對金融市場、法稅制度及企業經營環境的專業觀察。相關專訪內容已於《經濟日報》、《閱政治》、《卓越雜誌》及多個新聞與產業平台刊登,展現協會在金融與法稅制領域的公共參與與專業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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