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理財規劃顧問(CFP) 林怡均
小樂成年後在上海工作定居,偶爾才回台探親。小樂的爸爸(阿明)在台灣則是跟女兒(小美)相依為命,並居住在這間房子裡。爸爸原本以為自己在台灣打拚留下的存款與房產,未來都能成為孩子的生活保障。沒想到,當遺產繼承發生時,小樂才驚覺,千萬家產他竟然只能拿走「兩百萬」?
在兩岸頻繁往來的今天,大陸籍配偶、子女甚至父母,到底能不能繼承台灣遺產?那傳說中的「兩百萬天花板」是怎麼回事?大陸籍親屬繼承台灣遺產,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的嚴格規範!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台灣遺產」嗎?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對於繼承的金額設有嚴格上限,但身分不同,待遇大相逕庭。
大陸地區繼承人(非配偶):繼承遺產的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200萬的部分,將歸屬台灣地區的同順位或後順位繼承人;若台灣地區完全無繼承人,則歸屬國庫。
例外規定:大陸籍配偶不受200萬元上限的限制。
提醒:很多人以為透過「遺囑」就能把千萬財產留給大陸地區的親屬,這是錯誤的! 除了大陸籍配偶外,受遺贈的總額同樣受200萬元上限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
嗎?
原則:大陸地區人民 不得登記為台灣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依繼承人不同「身分」有例外情形。
1. 大陸地區人民 (如:父母、兄弟姊妹、子女)
繼承限額:上限200萬元。
不動產繼承權利:不能登記持有,僅能折算為價額(現金)進行分配。
2. 大陸籍配偶 (無長期居留)
繼承限額:不受200萬元限制。
不動產繼承權利:不能登記持有,須折算為價額(現金)進行分配。
3. 大陸籍配偶 (具長期居留
)
繼承限額:不受200萬元限制。
不動產繼承權利:可登記持有![]()
特例:如果這間不動產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那陸配依然不能繼承該不動產喔!
總結,「一般大陸親屬」有200萬上限且不能拿房子;「陸配」雖沒有金額上限,但只有拿到了「長期居留」且該房子「非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才有機會將台灣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
什麼是「賴以居住」?
賴以居住是法律為了保障台灣繼承人(如:公婆、子女)生活品質的最後防線。若該不動產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則大陸地區人民(含大陸配偶,不論是否具備長期居留)均不得繼承該不動產,連該不動產的「價額」都不能計入遺產總額,確保台灣繼承人的「居住權」。
根據實務見解:
認定不以台灣地區繼承人「別無他處可住」為限。即便台灣親屬名下還有其他房子,或者這位台灣親屬財力豐厚、可另尋他處滿足居住需求,只要他『現在確實把這棟房子當作生活重心,並實際居住在這裡』,法律依然會保護他,不准大陸繼承人來分這棟房子。
案例說明:
台灣人阿明不幸意外過世,他一生曾有兩段婚姻,小樂(大陸人)為阿明與陸籍前妻所生;小美(台灣人)為阿明與第二任妻子(已故)所生,阿明過世後,留下一間公告現值 500萬元的不動產
(市價1,200萬)及100萬元的銀行存款
。
此時,遺產分配會因「誰住在房子裡」而有天壤之別:
狀況一:不動產「非」為台灣繼承人(小美)賴以居住
大陸地區繼承人(小樂):
可就不動產折算價額 (現值500萬元)及100萬元的銀行存款繼承分配,小樂原來可分的應繼分為(500萬+100萬)÷2= 300萬元,小樂因上限僅能分得200萬元。
台灣繼承人(小美):
應繼分300萬元,加上100萬(小樂超過限額部分 100萬元,歸屬台灣地區的同順位繼承人—小美),小美可分得400萬元。
狀況二: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小美) 賴以居住
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小樂)應得部份時,大陸地區繼承人(小樂)不得繼承該不動產,也不能要求不動產價值的分配。
大陸地區繼承人(小樂):
僅能繼承銀行存款,100萬÷2= 50萬元。
台灣繼承人(小美):
繼承存款部分(100萬÷2= 50萬元),以及該不動產
。
大陸地區繼承人如要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跨海繼承有如與時間賽跑,一旦錯過法定程序,權益將永久喪失!
1.
3年法定時限: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內,向台灣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超過3年未向法院聲請,法律視同拋棄繼承)
2.
文書驗證:大陸作成之文書(如: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都必須先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再送交台灣海基會驗證,才是正式文件。
3.
3年遺產凍結期: 若所有繼承人皆為大陸地區人民,遺產會由國有財產署負責管理並凍結3年,直到法定期間屆滿且確認無其他大陸繼承人後,才會將遺產移交給大陸地區繼承人。
兩岸繼承絕非只是「算算錢」這麼簡單,它涉及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繁瑣的文書
驗證與法院聲請,權利將會被視同放棄。此外,若遺產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遺產將由國有財產署先行管理3年,繼承人務必及早規劃!
「歡迎原文分享,轉載請註明出處,請勿擅自下載、節錄或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