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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訊】房地合一稅2.0「特定股權交易」大鬆綁! 兩大修正重點一次看

文/ 理財規劃顧問(CFP) 林怡均

為緩解房地合一稅 2.0 上路後對 #特定股權交易 產生溯及既往的稅負衝擊,財政部於本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即日生效,提供更合理的認定方式與可望減輕稅負,導入取得時點雙軌認定機制,若 #同時符合「舊股權+舊制房地」條件者,可依 #比例排除適用 房地合一所得稅,比例排除適用並非不用繳稅,而是改計入基本所得稅計算稅負。

💡注意: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核心變革一:股權價值認定—以「資產時價」取代「帳面淨值」
房地合一稅 2.0 自 110 年 7 月 1 日上路後,增訂 #特定股權交易 規定,為防止股東透過移轉股權的方式,來達到實質轉讓境內房地,以 #假賣股真賣房 的方式來規避稅負。

當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即特定股權交易),該交易會視同 #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特定股權交易」須同時符合 #雙50門檻:

  1. 持股比例>50%:
    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2. 股權價值≥50%:
    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所構成。

然過去在判斷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即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時,「股權價值的分母」大多採用財報的 #帳面淨值 計算,導致課稅基礎被低估,進而使股權價值易突破50%的門檻,使原本沒有避稅意圖的股東無辜受到重稅打擊。

為解決這種「錯殺」情況,財政部修正規定,只要能提出經 #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的資料,或其他證明時價資料,就可將分母改用 #各項資產時價總額 來認定,讓課稅基礎更公平合理,更貼近真實經濟價值。


🔍核心變革二:特定股權交易適用範圍—導入「取得時點雙軌認定機制」
過去特定股權交易,所得 #全數 計入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現財政部導入「股權取得日、房地取得日」取得時點雙軌認定機制:

🎯 #同時符合 「舊股權+舊制房地」,可依 #比例排除適用 房地合一所得稅

  1. 檢視股權取得日:賣出的股權是否為110/6/30前取得的 #舊股權
  2. 檢視房地取得日:該公司名下房地是否為104/12/31前取得的 #舊制房地

📝公式:
不視為房地交易所得 = 股權交易所得 × (該次交易中的舊股占比) × (境內舊制房地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

📌結果:若上述兩者皆符合,則該比例之所得可排除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亦即改計入基本所得額(AMT)課稅,注意並非免稅!


🙋案例說明:我有 100 萬股權交易所得,能省多少稅?
✅以財政部「釋例二」說明:
甲公司 114 年 11 月 20 日出售乙公司 50% 股權,交易所得 100 萬元。
A.舊股占比:出售 50% 股權中,有 30% 在 110/6/30前取得,舊股占比為 60% (30%÷50%)。 (注意:股份認列採 #先進先出)

B.境內舊制房地占比:乙公司名下境內房地價值 500 萬,其中 300 萬是 104/12/31 前取得,境內舊制房地占比為 60% (300萬÷500萬)。

▶️不視為房地交易所得:
100萬元(交易所得) × 60% (舊股占比) × 6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 = 36萬元。

▶️視為房地交易所得:
100萬 – 36萬 = 64萬元。

📌總結:原本需 #全額 按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課徵,現有36萬元改計入 #基本所得額,出售股權交易所得稅有機會減輕!

✨本次財政部修正,不只是法規的更新,更是企業主的機會🥳! 這對於未上市櫃的股權傳承、家族經營退場、以股作價至投資(閉鎖性)公司,都有很大的影響,財政部這場及時雨,讓舊制資產與新制稅務脫鉤,是企業主重新審視 #股權架構 調整的最佳時機!💑👍

股權調整牽一髮而動全身,務必諮詢專業顧問,才能確保家族資產在變動的時代中,依然實現最穩健的傳承與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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