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不因提起訴願程序而停止執行。倘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同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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