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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大揭密!

✅綜所稅中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是什麼?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設立,是基於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是基於🤒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所稅所得淨額時扣除。

📌若醫藥費已獲得「保險給付」,該部分醫療費用🙅‍♂️🙅‍♀️不得扣除 (包括「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給付)。

📌醫療費用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醫藥費扣除額:
(一) 可扣除項目:

  1. 須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例如身心病痛🤧接受治療之支出)
    📃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私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醫療費收據。
  2. 因病在國外就醫🚑,支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
    📃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 不可扣除項目:

  1. 已有保險給付
  2. 美容目的的鑲牙、齒列矯正😬、整形(無醫療性質)。
  3. 坐月子(與醫療行為無關)。
  4. 預防例行性健檢。
  5. 膳食費🍚、看護費、交通費🚘等。

✅案例:
小明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支付健保特約醫院「住院醫療」費用 50 萬元及「門診」醫藥費用 10 萬元,

🏨經查小明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理賠小明「住院醫療」75 萬元及「門診」醫療 5 萬元,所以小明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 50 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
✍️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元-5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如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為您省荷包,您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