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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情形,可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時,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方可適用按稅率為20%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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