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明明已經給另一半了,為什麼房貸還是我要繳?」
最近陳幸妤、趙建銘的離婚事件,讓很多人開始注意「夫妻財產」這個問題。
其中一個非常值得一般夫妻注意的問題:
房子是誰的?跟銀行要找誰還錢?是兩回事。
很多夫妻結婚後買房子,可能因為貸款、稅務、工作或其他原因,把房子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感情好的時候覺得:「都是夫妻,寫誰的名字有什麼差?」
但到了離婚時,問題全部跑出來: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嗎?
房子過戶給另一半,房貸會一起過去嗎?
房子不是我的,可以乾脆不繳貸款嗎?
我出錢、房子卻登記另一半名字,可以主張借名登記拿回來嗎?
尤其最後一個問題非常重要。
你認為是「借名登記」,對方可能認為是「你送給我的」。
如果當初沒有留下契約、對話、金流及其他證據,幾年甚至十幾年後,結果可能完全超乎你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