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稅法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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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隨著全球化投資的普及,越來越多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取得海外所得(境外基金獲配利息、股利或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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