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693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693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